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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清明申请戴琼瑶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琼瑶,徐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异字第12号异议人(本案被执行人):张清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戴琼瑶,女,198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徐若霞,女,1962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戴琼瑶与被执行人张清明、徐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清明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清明称,异议人于2016年10月17日与徐若霞已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约定异议人与徐若霞对申请人所欠债务20万元及利息由徐若霞承担,人民法院在调解文书生效后仍没有撤销异议人的失信人员名单,并扣划异议人工资7000元错误,请求依法予以纠正。本院查明,本院(2012)汨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清明向戴琼瑶所借20万元为张清明、徐若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张清明、徐若霞两人共同偿还,2016年10月17日异议人张清明与被执行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约定该笔尚欠戴琼瑶20万元由被执行人徐若霞负责偿还,2016年10月28日本院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7600元,异议人于2017年8月提出上述异议。本院认为,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张清明、徐若霞共同支付所借戴琼瑶20万元及利息,之后,两被执行人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该笔债务由被执行人徐若霞承担,调解书的该约定对两被执行人有约束力,对外而言,异议人仍需承担责任,只是,异议人在履行文书确定义务后,有权向另一被执行人徐若霞主张追偿,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清明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志审 判 员  王凤鸣人民陪审员  盛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双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