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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陈许良与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许良,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814号原告:陈许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良,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健雄。原告陈许良与被告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许良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押金人民币五万元整。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一份,被告为出租方,原告为承租方。被告将自有的坐落于苏州市浒关镇文昌路文昌花园B栋建筑面积为14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中的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的第二层房屋出租给原告。双方在合同中就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押金5万元,原告亦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使用房屋。现因租赁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自行终止,被告已非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原告已与新的产权人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5万元。因双方就退还押金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恳请依法判决。被告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陈某于2016年8月25日以被告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破产清算,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8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陈某对被告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