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268号之一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星沙大道。法定代表人宋卫武。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东源街23号。法定代表人周军。本院受理了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凯天环保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黑龙江建安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是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不动产即项目所在地确定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6年4月22日,原告航天凯天环保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建安公司签订了一份《大庆宏伟项目空预器及省煤器改造安装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总包方(全称):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包方(全称):黑龙江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2)工程名称为大庆宏伟项目空预器及省煤器改造安装施工工程;建设地点为黑龙江大庆宏伟化工区北侧宏伟热电厂脱硝改造工程凯天环保项目部;(3)承包范围为以总包方提供的大庆宏伟项目空预器及省煤器改造安装施工工程施工工程蓝图中,所有拆除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总包方现场安排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需分包方拆除及保护性拆除完成的工作。工程内容包含锅炉改造的安装及恢复的所有内容等。合同还对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原告航天凯天环保公司和被告黑龙江建安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另查明,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已明确“建设地点为黑龙江大庆宏伟化工区北侧宏伟热电厂脱硝改造工程凯天环保项目部”,该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区,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黑龙江建安公司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利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