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64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64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座。法定代表人:权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秋礼,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井刚,该局工业园区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首。法定代表人:仲伟利,该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3日,以被申请人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工业园区地块集体土地15253平方米进行道路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国土资罚字[2016]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253平方米;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农用地原状;3、处违法占用土地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拾伍万贰仟伍佰叁拾元整(¥152530元)。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秋礼、徐井刚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听证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6]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卢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