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渝恒、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渝恒,吴某,魏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976号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57077201L。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系国浩律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497325。被告:魏渝恒,男,2Ol2年7月27日出生,穿青族,住贵州省纳雍县。法定代理人:吴某(魏渝恒之母),女,1986年5月2O日出生,穿青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法定代理人:魏某(魏渝恒之父),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吴某,女,1986年5月2O日出生,穿青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魏某,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渝恒、吴某、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以与被告魏渝恒、吴某、魏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95元,由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正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