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异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金选、杜玉兰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选,杜玉兰,申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异121号异议人:赵金选,男,汉族,1946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异议人:杜玉兰,女,汉族,1949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执行人:申冠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赵金选,男,汉族,1946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杜玉兰,女,汉族,1949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冠军申请执行赵金选、杜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又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赵金选、杜玉兰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渠 武 超人民陪审员 渠利娟人民陪审员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蒙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