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杜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杜国飞,陈满香,吕光中,杜志芳,陈志盛,陈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73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1044932。法定代表人方茂松。被执行人杜国飞,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满香,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吕光中,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杜志芳,女,1966年3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志盛,男,1981年9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丽娜,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杜国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楼豇炜执行员 傅 裕执行员 骆寅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锦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