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邓海林与魏成仁、刘海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林,魏成仁,刘海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509号原告:邓海林。委托代理人:刘兴国。被告:魏成仁。被告:刘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林诉被告魏成仁、刘海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海林的委托代理人刘兴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海林负担。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