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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赵颖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赵颖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2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310号。负责人:刘敏,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春平,男,该支行城关支行行长。被告:赵颖梅,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赵颖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锦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