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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宇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的四川济锅成套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宇恒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济锅成套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异56号异议人:自贡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刘崇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济锅成套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刘腾,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济锅成套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济锅公司”)申请执行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自贡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宇恒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该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济锅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6月14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自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2017)川0302执684号案件立案执行。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济锅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异议人宇恒公司,并于同日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被执行人鸿化公司。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异议人宇恒公司的理由成立。据此,裁定如下:变更自贡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为四川济锅成套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龚良忠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