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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肖某石、宁远支公司、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25执35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某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湘102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灶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7)湘1025民初26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主动履行了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湘102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肖某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武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