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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金国与黄新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国,黄新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792号原告:袁金国,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黄新荣,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原告袁金国与被告黄新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袁金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金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金国负担。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