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金国与黄新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国,黄新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792号原告:袁金国,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黄新荣,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原告袁金国与被告黄新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袁金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金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金国负担。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