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健亮与朱泽贵、黄有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亮,朱泽贵,黄有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176号原告:吴健亮,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泽贵,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黄有港,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吴健亮与被告朱泽贵、黄有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朱泽贵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黄有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健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泽贵、黄有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被告朱泽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同日,原告依约交付借款。被告朱泽贵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为凭。被告黄有港在借条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捺印。因被告方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泽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健亮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黄有港对被告朱泽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健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吴健亮承担50元,被告朱泽贵、黄有港承担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王平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 静?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