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枫与张魁、陈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枫,张魁,陈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314号原告:朱枫,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魁,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雪云,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朱枫诉被告张魁、陈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朱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枫负担。审 判 长 李 干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繆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