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小平与被执行人李洪梅、项廷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平,李洪梅,项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被执行人李洪梅,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项廷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申请执行人钟小平与被执行人李洪梅、项廷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723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洪梅、项廷伟履行清偿申请人钟小平的受让债权20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项廷伟在达州银行开江县橄榄新城支行账户,冻结限额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