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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廖绍青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廖绍青,汪纪琼,王志钧,曾佑芝,马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838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广场西。负责人:王世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小军,男,该支行员工。被告:廖绍青,男,汉族,1956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被告:汪纪琼,女,汉族,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被告:王志钧,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齐天镇。被告:曾佑芝,女,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被告:马维,女,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廖绍青、汪纪琼、王志钧、曾佑芝、马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佑芝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曾佑芝的起诉。审 判 长  范 丽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人民陪审员  宋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肖洪峰书 记 员  朱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