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景昱与周永新、曹译心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1054号申请执行人:景昱,男,满族,1955年5月2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曹译心,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周永新,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景昱与诉被执行人曹译心、周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988.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84日将被执行人巴伟东中国银行账户内人民币92222.20元(含执行费82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景昱,故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恢105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