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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洁、刘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洁,刘毅,陈兰英,高仔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54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7362C。负责人:贺劲松,行长。被申请人:刘洁,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刘毅,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陈兰英,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高仔毅,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洁、刘毅、陈兰英、高仔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被告)刘洁、刘毅、陈兰英、高仔毅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洁、刘毅、陈兰英、高仔毅所有的财产在347553.39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曹银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