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7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758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地址:定边县贺圈镇红柳沟路口。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