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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宁波正欣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慈溪曦盛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正欣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慈溪曦盛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827号原告:宁波正欣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海丰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12902120。法定代表人:吴乡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曦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南楼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2XQY2R。法定代表人:王越,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正欣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曦盛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被告慈溪曦盛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并于2017年10月13日撤回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慈溪曦盛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慈溪曦盛光电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慈溪曦盛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