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聂某某等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某,女,46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6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3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郑某某,女,46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6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3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周某某,女,46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6月30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初至6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周某某三人合伙在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永安路553号居民楼4楼开设打10-20元“没”一底的“跑胡子”的“茶馆”。三被告人每天邀朋友廖某某、向某某等人到该“茶馆”采取打“跑胡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水果、零食、茶水服务,并从每桌抽300元左右的“水钱”进行营利,共抽头渔利5万余元。2017年6月27日下午4时许,该“茶馆”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涉赌人员十余人,查获赌资3万余元。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每人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李某、聂某某、袁某某、邱某某、黎某某、梁某某、廖某某、辜某某、向某某、张某某、卜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郭家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图、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住房出租协议、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分别判处四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均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均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鉴于三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聂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四、对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刘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露林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