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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涛与刘波、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刘波,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764号原告:吴涛,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苗鹏,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受理原告吴涛诉被告刘波、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苗鹏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775.00元),退还原告吴涛775.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