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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东与李轶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李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6413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被执行人李轶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031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刘东申请执行李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轶飞名下号牌号码川A××××ד奥迪”牌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