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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53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告王某某,女,农民,住昌图县。被告刘某某,男,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计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