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6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镇茜与李荣吉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茜,李荣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茜,女,200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寇延芳,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辉,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吉,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办事处沙埠村。上诉人刘某茜与被上诉人李荣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没有进行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作出裁判,实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某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友明审判员 韩 松审判员 付雪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修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