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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林虎、白鹏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林虎,白鹏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财保29号申请人:胡林虎,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白鹏聪,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的冀T×××××车一辆进行查封。并由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T×××××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胡林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孟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