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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顺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顺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664号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兰苑花园西苑*组团A-2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20328293。法定代表人冯情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达举(一般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顺达,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顺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