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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XX与王根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根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558号原告:XX,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被告:王根旺,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宁县。本院在审理XX诉王根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XX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以无被告确切下落,待重新核实被告住址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穆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哲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