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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与晋江市远祥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晋江市远祥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1005号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10444C,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西﨑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南,该公司职员。被告:晋江市远祥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63374153M,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上郭社区福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吴萍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远祥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白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玉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