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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怀成与高文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怀成,高文平,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财保87号申请人张怀成,男,193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高文平,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申请人XX,性别不详,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张怀成与被申请人高文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3万元);二、本案诉前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现金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侯慧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谢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