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特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翠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翠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特107号申请人:梁翠便,女,193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亮,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梁翠便申请宣告陈洪英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梁翠便称,请求宣告陈洪英死亡。事实和理由:陈洪英于1979年5月13日偷渡,至今下落不明满三十七年,经多方寻找,一直没有音讯,生死不明。现申请宣告陈洪英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洪英,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梁翠便的儿子。陈洪英在1979年5月13日偷渡去澳门,在渡海时发生翻船意外,陈洪英为该次意外翻船事件的坠海失踪人员之一,申请人梁翠便在陈洪英坠海后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经过多方寻找,均未有其踪迹,至今下落不明。陈洪英未婚,没有生育及收养子女。陈洪英父亲为陈长芹,母亲为梁翠便。陈长芹于1993年死亡。梁翠便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洪英死亡,并提供了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联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加盖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常住户口登记表复印件两页(加盖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联居民委员会公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洪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洪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翠便作为被申请人陈洪英的母亲,是利害关系人,其有权提出宣告陈洪英死亡的申请。陈洪英未婚且无生育及收养子女,陈洪英父亲已死亡。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陈洪英依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梁翠便要求宣告陈洪英死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洪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兴审判员 岑文豪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