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那顺巴图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那顺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保67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曹晶,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那顺巴图,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保67号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那顺巴图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那顺巴图的草场补贴款银行账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那顺巴图的草场补贴款账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全部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