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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与冯少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冯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十堰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321421832462X。法定代表人:江吉斌,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冯少楠,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与冯少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冯少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少楠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少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冯少楠将房屋腾退,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少楠银行存款20088元的冻结。二、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