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3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余志斌、魏春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余志斌,魏春梅,夏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3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848255166K。负责人:黄祥正。被执行人余志斌,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魏春梅,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夏秀娟,女,194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夏秀娟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东升花园15号楼二单元602室的房地产,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2民初34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7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18元、保全费4438元、律师代理费14800元,执行费102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秀娟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东升花园15号楼二单元602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