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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第1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史万旗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万旗,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第11682号原告史万旗,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凤敏,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原告史万旗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史万旗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万旗撤诉。案件受理费6609元,由原告史万旗负担。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宗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