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政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许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政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许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447号原告:黄政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许翔,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黄政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许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政兵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许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政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政兵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许翔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政兵负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