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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歌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歌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歌,女,哈尼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焕,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歌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歌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思茅区人民法院受理。事实与理由:1、张歌诉刘颖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张歌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当立案受理;2、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突破了立案登记制度及立案形式要件审查制度,违背了法律规定。张歌提出侵权责任纠纷的依据是《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并不是依据《婚姻法》要求的损害赔偿。被告是否侵害了张歌的权益,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是实质审查内容,不应是在立案阶段就剥夺张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3、本案属于存在侵犯多项权益的侵权类案件,即便认为案件案由不正确应当明示确定或并列两个案由,而不应当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通知》(法(2011]42号)第三条,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本案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本院撤销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张歌的上诉请求,裁定由思茅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张歌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思茅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张歌在提交一审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确定的案由是张歌诉刘颖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审裁定以张歌将多个法律关系融合在一件案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对张歌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张歌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春林审判员  廖新挺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