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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与曹阳、何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曹阳,何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16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141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宇,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剑、王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曹阳,1985年11月3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何平,1986年8月21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中央东路支行)与被告曹阳、何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2017年9月27日由审判员刘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工行中央东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剑、王永到庭参加诉讼,曹阳、何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行中央东路支行诉称:曹阳、何平夫妻二人于2013年9月向工行中央东路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并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工行中央东路支行按照分期付款业务流程与其签订档案编号F-03-2014-0087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并经工行中央东路支行人员实地核查,通过省行审批,工行中央东路支行于2013年9月为其发放了牡丹信用卡,卡号×××。该客户于2013年9月30日用工行中央东路支行发放的个人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54000元,在吉林省新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雪弗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的车辆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曹阳持卡消费,于2016年4月形成违约。形成违约后,工行中央东路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进行电话和短信及上门催收,但未取得效果。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已经连续违约11期,为维护工行中央东路支行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工行中央东路支行有权宣布工行中央东路支行档案编号F-01-2013-036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特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曹阳、何平偿还所欠信用卡透支余额本金24638.18元,透支欠息121.9元,本息合计24760.08元,以及到信用卡偿还日所发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工行中央东路支行依法申请对抵押物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曹阳、何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工行中央东路支行垫付的相关费用。曹阳、何平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曹阳、何平(系夫妻)于2013年9月23日向工行中央东路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并签订了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透支金额54000元,分36期还款。工行中央东路支行为曹阳发放了牡丹信用卡,卡号×××。曹阳于2013年9月30日用该卡办理汽车专项分期付款54000元,在吉林省新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雪弗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2013年10月8日曹阳以该车办理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工行中央东路支行。曹阳持卡消费,于2016年4月形成违约,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已经连续违约11期,信用卡透支余额本金24638.18元,透支欠息121.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户申请资料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车预定意向书、收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欠款明细、抵押登记信息等。根据工行中央东路支行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行中央东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曹阳、何平向工行中央东路支行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工行中央东路支行依据曹阳、何平申请为曹阳办理了透支信用卡,曹阳持卡消费,曹阳、何平应该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未及时还款,系违约,应给付利息及罚息。故工行中央东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阳、何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借款本金24638.18元,透支欠息121.9元(利息、罚息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之后所发生的透支利息、罚息等给付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对被告曹阳用于抵押的×××汽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曹阳、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