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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章卫诉张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卫,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陈章卫。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陈章卫与被执行人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无人接收;2、经向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经本院查询其银行存款,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4、经向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能执行;7、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因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厚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