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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与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585号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紫光大道北侧育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栗峰。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西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5703791-2.法定代表人:何文华。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诉被告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无正当理由均未按时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56元,减半收取14628元,由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