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夏吉国与安庆金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吉国,安庆金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537号原告:夏吉国,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金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叶安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荣,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该公司员工。原告夏吉国诉被告安庆金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吉国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