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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郑重国与温仁吉、温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重国,温仁吉,温广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2089号原告:郑重国,男,汉族,1941年1月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郑辉华,女,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原告的女儿。被告:温仁吉,男,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吕海棠,廉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温广胜,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重国诉被告温仁吉、温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基于与被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重国撤回对被告温仁吉、温广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5元,由原告郑重国承担。审判员  许志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洪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