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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邹恒文与张志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恒文,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邹恒文,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兴隆村。被执行人张志国,男,1976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兴隆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张志国在(2017)黑0124执312号执行案件中拍卖其财产所得竞价款剩余款项予以执行,已经清偿了全部义务,本案强制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