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玲高继鹏与开封瑞祥置业有限公司、郭莉华、蒋广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鹏,刘玲,开封瑞祥置业有限公司,郭莉华,蒋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高继鹏,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刘玲,女,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开封瑞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郭莉华,女,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广彬,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玲高继鹏与被执行人开封瑞祥置业有限公司郭莉华蒋广彬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05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