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小侠与王改民、吝麦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侠,王改民,吝麦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167号原告:李小侠,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三原县陂西镇佛张村佛张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喆,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改民,男,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胡佛村二组。被告:吝麦侠,女,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胡佛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侠与被告王改民、吝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侠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侠承担。审 判 长 田丽君审 判 员 孟小华人民陪审员 王 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