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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韩笑与王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笑,王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226号原告:韩笑,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笑诉被告王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栾夫兴审判员  高 峻审判员  吴仲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