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韩笑与王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笑,王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226号原告:韩笑,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笑诉被告王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栾夫兴审判员 高 峻审判员 吴仲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