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葛贤宏与杨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贤宏,杨海燕,武汉御景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童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98号原告:葛贤宏,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杨海燕,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第三人:武汉御景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519号明泽丽湾1栋1楼18铺。第三人:童荣,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贤宏诉被告杨海燕、第三人武汉御景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童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孙小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孟 涛书 记 员 白羽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