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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南昌市永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永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392号原告:南昌市永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2277号外滩铭座附属楼第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涂序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京,系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银,女,1984年10月30日生,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原告南昌市永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南昌市永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永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永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市永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永忠人民陪审员  刘道国人民陪审员  杨光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婉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