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振沛、杨图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振沛,杨图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民终2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振沛,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图福,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鹤山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柳仙,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振沛因与被上诉人杨图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黄振沛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振沛、被上诉人杨图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柳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黄振沛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图福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黄振沛与杨图福不存在雇主和雇员关系,杨图福的损害与黄振沛没有任何关系,黄振沛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杨图福认为是黄振沛雇请其开车,完全是子虚乌有。首先黄振沛没有赣C×××××号牌的汽车,如果杨图福开这辆车,不知是为谁开车了,何来黄振沛请杨图福开车,黄振沛根本不认识杨图福,又何来黄振沛是雇主,杨图福不能提供口头、书面或其他的证据证明黄振沛是请他开车吗?都没有。其次,杨图福信口开河,虚构受伤原因。杨图福的伤是如何得来不清,只凭杨图福所述是从车上摔下导致,如果真是这样,这与黄振沛没有关系,恐怕是杨图福与他人结仇所伤或在某地方意外受伤所致,以上都应有证据证明致害人是谁才能让致害人担责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仅凭杨图福的一面之词就套用法律来要黄振沛承担责任,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是主观臆测,凭空推定的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片面地保护了杨图福。杨图福认定黄振沛请他开车,试问黄振沛有没有发过工资、何时开始开车、运什么货、工作时间如何、双方有何约定的证据。二?黄振沛借钱给杨图福交医疗费是应朋友的要求而借的,并非是雇主。黄振沛自已有一辆汽车,欲请一位司机开车,黄振沛的朋友答应给黄振沛介绍杨图福,还未见面,朋友讲杨图福因身体受伤在医院治疗,急需医疗费,就叫黄振沛借给杨图福治伤,黄振沛出于朋友情面及准备请其开车便借钱给杨图福交医疗费,目的是让其尽早治愈开车,故没有雇请杨图福。谁知杨图福诬陷是为黄振沛开车受伤,状告要黄振沛赔偿杨图福的损失。试问,杨图福的损害是如何得来,有何理由要黄振沛赔偿?借黄振沛的钱,黄振沛还以为待杨图福治好后再叫他还,却反要黄振沛赔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图福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杨图福答辩称,黄振沛主张对杨图福转账是对杨图福的借款是不属实的。按黄振沛所讲,在双方不认识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借款合同、借据等直接向杨图福支付款项是违背常理的。黄振沛支付的款项是支付杨图福的医疗费,并非借款。根据杨图福所知,涉案的车辆是由黄振沛使用,当时是黄振沛雇请杨图福驾驶涉案车辆运载黑白泥。除了涉案的车辆,黄振沛当时还有另外一辆汽车(号码为赣C×××××)。黄振沛在杨图福受伤后是送杨图福到医院治疗,当时按金2000元也是黄振沛支付的。所以,黄振沛称不知道杨图福与谁打工,不知道杨图福在何处受伤和住院是故意隐瞒事实,逃避责任。案发时,杨图福受伤地点是在台山市工地上。黄振沛的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杨图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黄振沛向杨图福赔偿经济损失275131.1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8日,黄振沛雇佣杨图福为其驾驶半挂车运输陶瓷泥。次日晚上11时左右,杨图福在工作过程中,其在半挂车车厢底板铺完胶纸后用焊接在车厢上的梯子下车时,疑因梯子年久失修脱落,导致杨图福摔下受伤。事发后杨图福被其他工人送往江门市××区司前镇人民医院治疗,病历记载入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凌晨2时。杨图福的伤情经诊断为:1、左肘关节脱位;2、左桡骨小头骨折、尺骨冠突骨折;3、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4、左前臂软组织挫裂伤,8月7日杨图福出院,共住院38天,医嘱证明其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定期门诊复查。同年12月12日,杨图福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12月16日出具粤南江[2016]临鉴字第773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杨图福的损失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伤残等级为一个捌级和一个拾级。杨图福自认事发后黄振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其支付14000元住院医疗费用。后来,杨图福多次要求黄振沛赔偿其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杨图福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杨图福户籍所在地的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杨图福的母亲(1934年5月20日出生)共有六名扶养义务人。杨图福现住地的广东省蓬江区杜阮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杨图福自2013年3月居住在江门市××号之一402室至今,该房产的权属人是杨图福的妻子甄锦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杨图福主张黄振沛雇佣其为司机,黄振沛辩称不认识杨图福,是为帮助朋友而支付医疗费,但黄振沛并未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反驳。杨图福的受伤时间与入院时间吻合,黄振沛在事发后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向杨图福支付3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款项,且双方就本次事故的赔偿问题也曾多次进行电话沟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一审法院对黄振沛的抗辩不予采信。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黄振沛雇请杨图福为其驾驶半挂车进行运输,双方形成事实的劳务关系。杨图福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其在进行运输准备工作时不慎摔下受伤,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违规操作或其他过错。涉案车辆由黄振沛提供并交由杨图福从事货物运输,在交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的情况,包括梯子等配件的使用情况。黄振沛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黄振沛作为接受劳务的受益一方,在杨图福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有效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事故发生,杨图福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核实杨图福主张的各项损失计算情况如下:一、医疗费用。杨图福主张医疗费10721元,并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核算,杨图福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10721元。二、护理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广州市润通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杨图福住院38天,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共3800元。三、伙食补助费。杨图福住院天数为38天,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为3800元。四、误工费。杨图福主张每月保底工资为8000元,误工费应为34133.33元(8000元/月×4个月8天)。一审法院认为,杨图福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应以道路运输业的年平均工资72179元/年计算为宜。杨图福住院38天,出院后全休三个月(90天),共计误工128天,因此其误工费为25312.09元(72179元/年÷365天/年×128天),对杨图福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确认。五、残疾赔偿金。杨图福主张215494.64元,并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予以证明。事发前杨图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应以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宜。杨图福因本次事故被评定为一项捌级和一项拾级伤残,其主张伤残系数为31%,计算年限20年,即34757.20元/年×20年×31%=215494.64元。六、被扶养人生活费。杨图福主张其母亲盘庭娟的生活费为6632.22元,并提供了盘庭娟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证明予以证明。事发前杨图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其扶养对象的生活费应以城镇标准计算。从上述证据中可以确认,杨图福的母亲盘庭娟于1934年5月20日出生,共有六位扶养人,截至杨图福定残之日,其扶养年限为5年(已超过75岁),伤残系数31%,故该项费用为25673.10元/年×5年×31%÷6=6632.22元。七、交通费。杨图福主张交通费500元,但没有提供相关交通费票据予以证实,结合杨图福的伤情及其事故后需要门诊治疗的事实,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杨图福交通费300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杨图福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导致一项捌级和一项拾级伤残,确给其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杨图福的伤情以及本市平均生活水平,一审法院确认杨图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0元。九、鉴定费用。杨图福主张鉴定费2050元,并提供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该费用为评定残疾等级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杨图福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0721元、护理费3800元、伙食补助费3800元、误工费25312.09元、残疾赔偿金215494.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632.2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和鉴定费2050元,共计280109.95元,扣除黄振沛已支付的14000元,黄振沛仍需向杨图福赔偿损失266109.95元。黄振沛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振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图福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等损失合计266109.95元。二、驳回杨图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若黄振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937.82元(已减半计算),由杨图福负担30.75元,由黄振沛负担907.07元。二审中,黄振沛、杨图福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所查明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当围绕黄振沛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各方当事人均无提出的上诉问题不予审查。劳务合同关系,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劳务提供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关系。本案杨图福以黄振沛雇佣其驾驶赣C×××××号半挂车运载陶瓷泥,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受伤为由提起诉讼,黄振沛抗辩主张其没有赣C×××××号半挂车,且不认识杨图福,其是应朋友之托为杨图福垫付医药费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因此,本案如何确认黄振沛与杨图福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是正确处理案涉损害赔偿纠纷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一审期间,杨图福提供了其与黄振沛的通话录音资料,该录音资料能够明确显示杨图福是受雇于黄振沛从事汽车运输,双方并曾就工资的计算给付及杨图福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出院后生活费进行过协商,二审期间,黄振沛对该通话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结合案涉事故发生后黄振沛及时垫付医药费的事实,以及本案黄振沛未能提供以证实其主张所垫付的医药费是替朋友的要求而借给杨图福的反驳证据。据此,应当认定黄振沛与杨图福存在劳务关系,杨图福是在为黄振沛提供劳务期间由于焊接在汽车上的上下铁梯脱落而导致其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一审法院作出黄振沛为接受劳务的受益一方,在杨图福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有效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事故发生,杨图福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应予支持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黄振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50.54元,合计共3726.18元,由黄振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海疆审 判 员 徐 闯审 判 员 甄锦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蕊书 记 员 江继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