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娥英、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封益明、罗真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许娥英,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封益明,罗真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征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娥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崇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益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真耕。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娥英、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封益明、罗真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8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17年8月24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林华 关注公众号“”